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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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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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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

增材再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促进增材再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成为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材再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以选择性激光熔化、激光定向能量沉积、熔融沉积、光固化成型等先进制造技术为研究对象,从机理、材料、工艺、装备和创新应用五个方面展开基础和应用研究, 大力推动增材制造技术的产业化和工业应用,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全区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新疆大学智能制造现代产业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进行建设和运行,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验室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依托于新疆大学。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努力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及市级科研任务,在解决科技问题的同时,培养高层次人才,跟踪国际高技术发展,促进增材制造与再制造相关学科的发展和进步。

第五条 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和基金,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工作者到本实验室或利用本实验室条件从事研究工作,同时鼓励本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联合申报各级各类课题,不断提高本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六条 实验室积极组织科技人员参加重要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特别重视在国际一流刊物和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科学专著,以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外的影响。在实验室内部经常举办各种学术沙龙、报告会、研讨会,不断开拓新的学术思想。

第七条 实验室提倡和鼓励多学科交叉研究,支持不同学术观点的交流,实现不同学科间的实质性联合与优势互补。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作学术报告,同时派出有关人员到国内一些重点研究机构和国外相关科研机构考察、学习和合作研究,促进研究人员更新知识,发展能力。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八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决策机构和评审机构,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须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重大事项须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家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委员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会议是实验室最高办公会议,是对实验室规划及各项具体政策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解决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办公性质的会议。实验室主任会议形成的决议,实验室所有人员应遵照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进行全面管理,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包括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行政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的制订,研究和解决实验室的重大问题等。实验室主任在管理上接受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指导,在学术上对学术委员会负责。

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因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照相关条件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置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学术科研等工作,并分管实验室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关系

第十三条 人事工作。 重点实验室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教职工考核、职称评定、工资与福利等人事工作归口人事处。在职称评定工作中,重点实验室组织上报的材料,提交学科评议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即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均纳入学校财经处,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五条 科研工作。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包括项目申请、管理、结题、鉴定、成果申报等归口科学技术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工作。重点实验室承担机械工程学科的硕士生、博士生的部分培养任务。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教学、学位等工作,由智能制造现代产业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负责,重点实验室应按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研究生的相关工作。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实验室在研究生培养方面数量逐年增加、质量逐年提高,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计划单列。

第十七条 本科生教学工作。重点实验室承担机械工程专业的部分本科生教学任务(包括实习教学),并接纳部分机械工程专业的高年级学生进入实验室,完成专题选修课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本科生的日常管理、教学工作由智能制造现代产业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负责。重点实验室按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增材制造与再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对本条例享有最终解释权。



增材再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鼓励实验室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对外技术协作服务,充分发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加速实验室建设,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学校内、外的技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1.  服务范围

一、为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提供服务;

二、承接分析、测试、实验、试验、检验等任务;

三、举办各类相关培训班并为外单位代培实验技术人员。

  1.  服务原则

一、学校承担的各级、各类课题原则上应在校内完成;

二、校内、外技术服务均应收费;

三、校外单位(含协作单位)委托的各种服务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收费,或根据协议收费。

  1.  程序

一、填写入室申请表;

二、根据课题内容和实验方案安排做出费用核算(按收费办法核算);

三、实验管理中心审核;

四、凭审批申请表办理入室手续,经入室培训合格后挂牌进室;

五、实验完成后,到计财处办理支票转账缴费,任何人不得收取现金

  1.  实验室实行有偿服务,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  补充规定

一、承担服务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的签订(包括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场地等)都需经实验管理中心审核;无合同的不准承办,否则造成损失由承接人承担。

二、实验室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如有违背,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除按照规定赔偿外,对责任人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对所承接任务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严格执行,对无故终止合同造成较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四、实验室提供的3D打印机和低值耐用品等一旦损坏,按新疆大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本实验室开展的实验,待项目完成后,须将原始数据交由实验管理中心存档,本人可以另外备份;

六、研究生完成课题及本科生毕业实习按既定收费办法实行收费减半;

七、经审批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及自主科研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如因工作失职或操作不当造成实验损失的,经核实后应追究当事人责任(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实验损失的除外)。

九、实验室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应以本实验室人员为主体,不得雇用非本实验室人员单独使用和操作仪器设备,严格禁止利用实验室开展对外技术服务的名义将仪器设备出租或者外借。

  1.  本办法由增材制造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增材再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国家资产的一部分,是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装备,是实验室运行和发展的基石,实验室每个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爱惜和维护室仪器设备。

第二条 为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正常、高效、长期使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以及当时的经费状况,分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报实验室主任会议批准。

第四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实验室主任会议或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报上级批准后再行购买。

第五条 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严把质量关。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安装、调试、验收,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书和装箱清单逐一查验实物的数量和型号是否相符,配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配套,质量、性能是否合格。经检验人员签署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由一位副主任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并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负有检查、管理、维护的职责。

第七条 对大型、新购置的仪器,安装调试后委托仪器公司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实验室内部工作人员应定期组织仪器使用培训。

第八条 与仪器设备配套的原始手册、说明书、操作软件等资料,由设备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为避免丢失,上述资料不外借,如需要时可以复制。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第九条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及型号、序列号、实验室收到日期与启用日期、保管人员、仪器操作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损坏和故障记录、维修及校验报告等。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建立并管理档案。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开放运行

第十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器材消耗,设备维修和保养等。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仪器设备的使用采用预约制,凡需使用仪器设备者必须事先与设备管理人员联系,索取和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依据申请表预约实验日期。申请表须由实验室课题组长签字(研究生须由导师签字),提交实验室办公室审批。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使用,超过批准使用期限需另行申请审批。

2.使用人和管理人员应按以下使用规程使用仪器设备:

1) 在操作仪器设备前,认真阅读仪器设备操作说明和操作注意事项。

2) 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人、用机时间等,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予以警告,重犯者,停止使用资格。开、关机时若发现问题,须立即向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报告。用后应切断电源、水源及气源等各种按钮回复原位,并做好清洁锁好门窗。

3) 仪器设备在运行中一旦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记录本上写明情况并报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4)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根据仪器设备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有权暂停故障仪器设备的使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使用。

5)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将故障情况及时向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6) 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要严格履行以下审批和登记手续

1.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不外借;其它仪器设备原则上也不向外单位出借。特殊情况下,在不影响实验室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经分管设备的副主任、实验室主任批准同意后,可短期借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2.外单位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借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填写借用仪器设备申请书,由设备管理人员办理出借登记手续,并收取一定费用。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若有损坏,借用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3.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实验室人员以及已毕业的学生在离开本实验室前,应归还借用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负责检查验收。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员负责定期检查、清洗、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一般仪器每月保养一次,大型和精密仪器每半年保养一次。

第十三条 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并认真查清原因。凡属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排除或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不能修复,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对多年不用或已损坏且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要主动向保管员通报,经专家组确认后,按积压或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丢失的仪器设备,一经发现要立即汇报,认真查找。如不能找到,应说明原因,并追查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定期(3个月—半年)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保养进行检查。对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在仪器设备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损坏、丢失、提前报废者,按其情节程度和造成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 本室仪器设备使用的目的是为保证科学研究活动的正常开展,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者,要进行必要的赔偿。

第十九条 在使用仪器设备的过程中,预先已了解该仪器设备的原理及性能,明确熟悉操作过程,并有使用经验或有对该仪器设备使用过的人在场指导下,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无需赔偿,但应由使用责任人及时查明原因并汇报给室主任。

第二十条 不熟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原理及性能以及操作程序,无使用该仪器设备的经验又无对该仪器设备操作熟悉的人在场指导而使用,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或损坏,属于责任事故,应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下列主观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的。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好的。

第二十三条 赔偿金额大小视仪器价值、使用年限及其他具体情况由事故鉴定小组报室主任研究后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增材制造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主任会议对本条例享有最终解释权。



增材再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学术交流管理工作,促进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术交流包括:以实验室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实验室人员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实验室邀请国内外专家所做的学术讲座;实验室内部组织的定期学术研讨会。

第三条 学术交流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坚持科学、民主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自由,百家争鸣,各抒己见;紧密结合学科发展前沿和交叉领域,注重介绍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充分调动实验室成员的学术积极性;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四条 学术交流经费来源于实验室建设经费中设立的学术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二章 学术交流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学术交流是指:

(一)以实验室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学术会议。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我方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实验室承办或协办的,在国际上有影响,参会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少于3个,外籍代表不少于15人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级学会主办,实验室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学会主办,实验室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二)邀请专家来实验室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

(三)实验室人员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其它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实验室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

(四)实验室组织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

第六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学术交流活动:

(一)各类课程教学活动。

(二)为学生开设的实验、实习活动。

(三)各社团或非组织单位举办的学习经验交流、读书活动。

(四)其它教学或学习交流活动。

第三章 学术交流的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与承办,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八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履行如下程序:

(一)举办各级学术会议应提前3个月向行政办公室提交申请,邀请专家讲学应提前7天向行政办公室提交申请,并提交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

(二)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

(三)学术交流结束后,应在次日前向行政办公室提交活动的会议纪要、电子版照片(或录像)、活动交流情况登记表等。

第九条 实验室内部学术交流活动,各研究室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学术交流的计划,上报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根据各研究室上报计划编制本学期内部学术交流计划。

第四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十条 为增强实验室对外学术影响,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扩大受益面,鼓励实验室举办学术水平较高、影响面较大、受益面较广的、会议主题与学科建设相吻合的国际性或国内的学术会议,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相关出版物,如会议文集、学术专刊等的出版,以积累学术成果、促进学术交流为原则,严把学术质量关、避免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在学术会议活动组织中,实验室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会议的服务工作,并合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以实验室名义主办(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学术会议的规模、层次将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原则如下:

(一)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资助3-5万元。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原则上资助2-3万元。

(三)省级学术会议,原则上资助1-2万元。

第十四条 以实验室名义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学术会议的规模、层次,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五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参加的学术会议应与实验室学科方向相关。

第十六条 给予经费资助的学术会议分为AB两类:

A类:本学科高水平的国际会议,目录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B类:学术水平较高的序列性会议,且论文被SCIEI收录。

第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须凭论文录用通知单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方可享受资助。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会议,还需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参加完学术会议,须在两周内提交学术交流相关材料(如会议照片、会议资料、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会务费发票复印件等),报送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享受实验室资助的参会人员,会后应在实验室作一场学术报告。

第二十条 资助条件与原则:

(一)论文第一作者为实验室成员、第一署名单位为新疆增材制造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新疆大学。

(二)一篇会议论文原则上只资助一位作者,特殊原因需多人参加的,由实验室主任审批。

(三)资助金额:A类会议全额资助,B类会议资助2000元。

(四)论文被SCIEI检索后,论文作者需向行政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检索证明、封面、目录、版权页和全文等。18月内未提交检索证明,或检索的论文与原始申请材料不一致,应主动退回资助,否则今后不再对其进行资助。

第二十一条 参加境外学术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六章 举办学术讲座

第二十二条 举办学术讲座应当目的明确、主题鲜明、内容健康,符合实验室学科方向,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邀请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做出了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原则上具有副高(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相关费用参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承担实验室开放课题的客座研究人员,其开设学术讲座,原则上不再给予讲座酬劳。

第七章 内部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内部交流是实验室学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加强实验室内部沟通、交流,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形成内部学术交流制度,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各研究室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提交内部学术交流计划,实验室统一调配。

第二十九条 内部学术交流会由举行人员所属研究室的负责人主持;行政办公室组织并负责记录与归档,学期末对举办和参与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实验室固定成员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内部学术交流(讨论)会,作为资助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一条 无特殊情况,实验室成员必须参加内部学术交流,将作为资助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视情况给予内部学术交流报告人一定的资助。



增材再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管理条例

  1. 为维护研究生工作室正常工作秩序和良好学习氛围,现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2. 工作室内的计算机、座位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根据研究生培养环节的需要统一安排。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入研究生工作室。

  3. 为加强工作室的管理,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指派研究生或办公室人员作为管理人员协助管理,所有研究生必须服从管理。

  4. 研究生进入工作室后必须及时登记到达、离开时间及设备运行情况,并按重点实验室统一安排在指定位置学习,不得随意调换。

  5. 进入工作室的研究生应自觉爱护电脑、桌椅等设备,不得损坏、调换、拆毁工作室的设备。 如发生故障要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6. 进入工作室的研究生不准随意动用管理人员未允许使用的其它仪器设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拆卸、挪用仪器、计算机等设备。确属研究需要,需经研究生工作室管理人员报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

  7. 进入工作室的研究生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努力维护研究生工作室的工作秩序。

  8. 进入工作室的研究生应维护工作室的文明秩序,自觉做到:不在工作室内大声喧哗、聊天、嘻闹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不随意乱串工作室,不影响他人工作;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往窗外、走廊地上泼水、抛杂物;不在墙上乱涂乱画、乱贴;不私拉电线、私接灯头、电源插座或其他电炉等大功率违章电器等; 不在工作室或走廊内焚烧物品;不带朋友及外单位人员到工作室闲谈。

  9. 进入工作室的研究生严禁在电脑上安装、玩耍游戏软件,不准看 电影、上网聊天或登陆黄色网站。一经查处立即取消进入工作室的资格。

  10. 所有研究生必须按规定轮流做好工作室卫生打扫工作,每人应自觉负责本工作台面的整洁。

  11. 研究生要节约用电、随手关灯。工作室内无人时应及时锁门、关好电源和门窗,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2. 任何人不准私自配制工作室的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丢失钥匙要及时报告。休、停学或毕业时应保证家俱和设备完好,并及时上交钥匙。

  13. 研究生在休学、停学期间,原则上不再使用工作室、不保位,复学时再统一安排。

  14. 严禁校外人员(包括家属)使用工作室的仪器设备,决不允许将工作室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给予纪律处分。

  15. 重点实验室主任将不定期检查上述条例的执行情况,并作为研究生德育、纪律考核的一项内容。违反上述规则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6.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具体由增材制造与再制造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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