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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发2018-2019学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2020-02-24 01:06  

文本框: 中共新疆大学委员会学生工作部文件

新大党学字〔201983

                       

关于补发2018-2019学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各单位:

为减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负担,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拨付追加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资金(高等教育)的通知》(新教函﹝2019833号)文件第二条第四点要求,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提高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补发对象

2018-2019学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见附件1

二、  补发标准

每人补发150

三、  补发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学院老师请根据2018-2019学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表(补发)(附件1)筛选本学院学生名单,包括预科分流至学院大一年级的学生。

(二)部分学生表格后备注一栏填有处分信息,请核实处分是否解除,如已解除可继续补发,如未解除则不得补发。

(三)毕业生需由学院统一在表格内“是否毕业”一栏进行标注,毕业生只需核对信息,不需要在纸质版签字。

(四)各学院请组织学生认真核对发放表信息,纸质版有误信息请用红笔标出,电子版有误信息请用红色标注。

(五)发放表需核对学生姓名、卡号、合计金额无误后,纸质版一式两份原件,电子版发送至763016116@qq.com邮箱,以上材料请于1125号之前报送。

联系电话:8585095

附件:

1. 《新疆大学2018-2019学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表(补发)》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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