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机械工程学院
 首页 | 学院概况 | 师资队伍 | 党建工作 | 本科生教育 | 研究生教育 | 科学研究 | 实验教学 | 学生工作 | 学术交流 | 联系我们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工作>>新闻与通知>>正文
 
关于召开“杜绝喝酒 从我做起”主题
2017-07-09 22:35  

 

中共新疆大学委员会

学生工作部文件

 
新大党学字〔2017〕17号

 

 

                          ★             

关于召开“杜绝喝酒 从我做起”主题

班会的通知

 

各学院:

     学校严禁学生在校内外喝酒,严禁任何组织及个人以任何理由组织学生喝酒。近期,由于学生喝酒而引发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严格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疆大学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学生喝酒问题教育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远离喝酒 从我做起

二、活动目的

通过召开主题班会活动,进一步强化重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疆大学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中有关禁止学生喝酒的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学生提高遵章守纪的意识,让学生充分认识喝酒对身心健康的严重危害。

三、活动时间

2017年4月12日--16日

四、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成立学生喝酒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组织教职工全员参与专项治理工作。

(二)要全面开展摸排查工作,对喝酒、酗酒重点宿舍、重点学生建立名单,定期进行检查通报和约谈。制定学生喝酒问题重点宿舍、重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方案,形成有效的应急处突机制。

(三)要召开班长、宿舍长会议,重申学校有关禁止学生喝酒的有关规定,通过案例分析、警示教育、反面典型宣讲、让反面典型宿舍门口值班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学生提高遵章守纪的意识。

(四)严格学生活动管理。要坚持学生活动“谁组织、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学生集体活动审批管理。

(五)各学院要及时发布信息简报,利用板报、院刊等媒介,及时宣传各班级主题班会的开展情况,于4月16日前将学院简报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学生工作部玛日耶姆古丽457522294@qq.com信箱。

 

联系人:玛日耶姆古丽,联系电话:8582102。

 

附件1:文件摘录

附件2:具体案例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7年4月13日

附件1:

文件摘录

 

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2.《新疆大学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章分则第五十四条:学校禁止学生喝酒,由于喝酒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新疆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二十条:禁止学生喝酒、吸毒、打架、斗殴,禁止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迷信、邪教组织以及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参与任何反动组织。

4.《新疆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并停发助学金。

有吸烟、喝酒、大吃大喝、沉迷网吧、庆祝生日宴会、购买高档手机、服饰等行为,或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行为和奢侈浪费行为的。

5.《新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六条:已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取消。

吸烟、喝酒、大吃大喝、庆祝生日宴会、购买高档手机、服饰等或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附件2:

    具体案例:

案例一:***,男,***族,共青团员,**学院***班学生,学号:***。2013年11月16日晚,该生在宿舍喝酒后滋事,用酒瓶将同宿舍同学达某头部打伤。

经审查,该生违纪行为属实。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及广大在校学生,根据《新疆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肇事者: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影响校园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五十四条“学校禁止学生喝酒,由于喝酒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案例二:***,男,***族,共青团员,***学院***专业***学生。2013年5月6日晚,该生在回宿舍的路上因醉酒碰撞***学院学生蒋某,并将其殴打致伤。另外,2012年11月13日,该生因留宿校外人员饮酒、破坏公物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经审查,该生违纪行为属实。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及广大在校学生,根据《新疆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学校禁止学生喝酒,由于喝酒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肇事者: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影响校园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第三款“学生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应从重处分”的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关闭窗口
技术保障 | 教育培训 | 中心简介

新疆大学智能制造现代产业学院(机械工程学院)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瑞街777号新疆大学博达校区
电话:2111543  ICP备案号:Copyright @ Xinjiang University 新ICP备号05003919